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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 (二)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三)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四)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追缴的情形。查封、扣押、冻结的易贬值及保管、养护成本较高的涉案财物,可以在诉讼终结前依照有关规定变卖、拍卖。所得价款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予以保管,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返还。根据《禁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参与非法吸收公共存款、非法集资活动造成的损失,由参与者承担,债务和风险不得转移给国有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和其他不参与非法吸收公共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单位。债权债务清算后,有剩余非法财产的,没收并当地上缴中央金库。地方政府在禁止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和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协调,不能通过财政拨款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
非法集资可以退还。非法集资是犯罪行为,犯罪行为涉及的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一般应在诉讼结束后返还给集资参与者。如果不足以返还,应按比例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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