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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六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
农民专业合作社更换法人需要的手续包括: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变更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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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股东与合作社之间的关系是互惠共利的关系,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1、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有权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本社置备的生产经营设施。2、合作社在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实现了劳动和资本的联合,从而形成了新的所有制结构;合作社对内部成员不以盈利为目的,将利润返还给成员,从而形成了新的收益分配制度。3、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为了实现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需要对外承担一定义务,这些义务需要全体成员共同承担,以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时履行义务和顺利实现成员的利益。
更换农民专业合作社股东所需的手续包括: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变更决议;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订后的农民专业合作公司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1、公司股东签署并盖章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书(公司加盖公章);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原股东大会决议。准备好相关信息后,到当地工商机构办理变更。合作社和公司需要遵守《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1、社员要求退社必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合作社理事长提出书面申请,方可办理退社手续。 2、退股社员的社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社员须分摊终止前本合作社亏损及债务。 3、在会计年度决算后30日内,退还该社员账户内出资和公积金的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入社资金的股份返还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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