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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
1、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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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属于情节严重,判刑三年以上,10年以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一项: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为情节较轻。 同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达到上述标准的五倍以上,为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为“情节特别严重”,你的朋友达到标准的14倍,所以为情节严重。
贩卖黄色光盘有可能是传播淫秽物品罪,也有可能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最,具体违反了哪条规定,还要看是否以牟利为目的,详细情况请参考刑法363、364、367法条。一、第363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第一款)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款)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二、第364条【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第一款)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款)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款)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四款)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三、第367条【淫秽物品的范围】(第一款)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第二款)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第三款)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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