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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上诉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而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的一项基本权利,简易普通审理后都可上诉。 《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百六十四...
判缓刑期间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有居住地统计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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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符合刑法规定的可以假释; 二、对老年和身体有残疾(不含自伤自残)罪犯的减刑、假释,应当主要注重悔罪的实际表现。除刑法规定不适用假释的犯罪外,有悔罪表现,丧失作案能力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且假释后确有着落的老残犯,可依法予以假释; 三、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刑法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的,可以假释; 四、获假释的罪犯,除有特殊情形外,一般不得减刑,假释考验期也不能缩短; 五、罪犯减刑后又获假释的时间间隔,一般为一年,对一次减二年或者三年有期徒刑后又适用假释的,其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六、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假释,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时间,应当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于我囯刑法规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因此只要本案被吿人能够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且不是累犯,那么就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相关法条: 一、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314号2013年12月23日发布2014年1月1日实施)中“ 四、常见犯罪的量刑”: (二)故意伤害罪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真是实力作死,一教练教唆学员酒后驾驶,然后悲剧发生了,两人都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他为什么要这么做?一起来看具体报道! 近日,佛山市禅城区法院公布了一起案例,佛山一驾校教练颜某教唆学员陈某酒后开车,被该院判处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2月8日,为庆祝顺利取得驾驶证,学员陈某与教练颜某相约于某饭店吃饭。吃饱喝足后,颜某提出带陈某一起去找朋友继续相聚。在明知陈某已喝酒的情况下,颜某提出让陈某驾驶其朋友名下的小轿车前往。 在陈某开车过程中,由颜某在旁边进行指引。9日凌晨2时许,二人驾车至文华北路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颜某送检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5.3mg/100ml。 陈某送检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29.8mg/100ml。该院经审理认为,颜某教唆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颜某身为陈某的学车教练,教唆陈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犯罪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均较大,应予严惩。陈某醉驾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依法应从重处罚。 颜某、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该院判处颜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判决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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