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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2012年颁布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158天。用人单位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的的产假期间的待遇为: (一)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均由社保基金支付。 在该种情况下,生育津贴即应视为女职工的产假工资,但由于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是: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产假天数得出的,该津贴的数额可能低于女职工的本人工资数额。因此,若生育津贴的数额低于女职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流产报销生育津贴多按照国家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限,以本人生育或者流产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妊娠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早产的,享受9O天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5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因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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