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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后伤残鉴定一般是在医疗期终结后。在实践中,伤残鉴定一般是在员工受伤已经确认为了工伤之后再进行的,伤残鉴定需要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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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伤残鉴定的时间要求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根据具体伤害的不同时间限制,一般为出院后,骨折等特殊伤害需要6个月。医疗结束后,受伤人员可以向处理案件的交警机关申请,交警机关委托法医鉴定机构;也可以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的证据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委托鉴定。交警机关委托鉴定的,交通事故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评估应在治疗结束后进行评估。根据法律规定,索赔权利的期限自受伤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评估没有明确的期限,但评估期限越长,对伤者本人就越不利。评估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查、评估和评估。检验、评估、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评估、评估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印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评估结果后两天内向当事人提交检验、评估结论复印件。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三评估结论后三天内,可以另行指定。当事人对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鉴定、评价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价,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重新检查、评估和评估的申请仅限于一次。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对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伤残鉴定机构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 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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