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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包括共同财产的收益),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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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与范某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前两年,夫妻二人感情尚可。2008年夏,范某前往广东深圳打工,并且一年只回一次家。后范某发现何某在家与第三人发生婚外情,遂要求离婚。虽经何某苦苦哀求,但范某仍坚决要求离婚。后范某与何某经协商一致,达成离婚协议及财产分割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中的2/3归范某所有。后何某拒绝前往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范某便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按双方所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分割夫妻共同共有财产。
对于无效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由于无效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所以,无效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能按一般共有财产对待。就是指共有各方根据各自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按比例分享。当然,并不是说所有的无效婚姻在分割财产时都完全按以上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的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此外,还有两项特别规定:1、一方在非法同居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在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补助。2、在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是依靠死者抚养且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另一方对死者扶养较多,可以分给他(她)适当的遗产。以上这些规定,虽然是针对未办结婚登记的非法同居关系而言的,但对于无效婚姻,也同样具有指导意义。
婚姻存续期间一般不能分割财产,只有一方法定赡养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就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或者一方有隐藏、转移、出售、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在婚姻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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