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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是以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为原则的,如果出现了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形,就应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所以,离婚后,子女抚养关...
子女的成长是一个长期动态的过程,离婚双方协商时或判决中所依据的父母的实际情况,可能在子女成长的过程中发生变化,法律出于保证子女健康成长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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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关系强制执行,通过强制被申请人履行交出子女给申请人抚养来达到执行目的。变更抚养关系强制执行不可以对子女的人身进行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1)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一方另行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5条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2)父母双方协议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7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1、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起诉。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2、具有法定事由,应予支持变更抚养关系。 具体的法定事由:①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②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③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④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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