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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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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通过各种方式运送违禁品进出口或者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 依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修改: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逃税罪界定范围是什么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规定。《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根据《刑法》的规定偷税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才可构成(税务人员作为此类犯罪的共犯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国家安全法》第四条第一款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1.叛逃罪的主体是特定的,即只能是中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如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逃往国(边)境外的,只能构成偷越国境罪,这应严格加以区分。这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概念不同,限于在国家机关中直接从事公务的人员,面要狭得多。 2.叛逃罪的客观方面,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并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时,才构成犯罪。“在履行公务期间”、“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这二个要件必须严格掌握。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休假、省亲或自费出国旅游、出国探亲访友等同公务无关的行为期间,偷越国境去国外,滞留不归的,并且没有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就不构成叛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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