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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本人确实不方便领取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领取,但要做好相应的委托手续。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
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签订合同有用。委托授权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作为其表现形式的代理证书具有单独的证明力。为保护信赖代理证书的善意相对人,即使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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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或有关单位申请公证,一般应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如有困难,不能亲自到公证处,也可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但下列公证事项不得委托他人代理:(一)遗嘱公证;(二)遗赠扶养协议公证;(三)赠与公证;(四)亲子公证;(五)收养公证;(六)解除收养公证;(七)委托公证;(八)声明公证;(九)生存公证;(十)与当事人人身密切相关的其他公证事项。对于这些项目的公证,如果当事人遇到实际困难,不能亲自去公证处,公证员可以亲自去当事人的住所或当事人指定的地点进行公证。
根据目前与婚姻相关法律法规和2004年《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答复》(民办函[2004]32号)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所掌握的婚姻登记档案为当事人出具在本辖区内“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但须备注不包括在本辖区域外的其他地方的婚姻登记。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当事人需要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的,要求当事人本人前来办理,本人因故不能前来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委托事由、受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在受托人办理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时,应当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并填写无婚姻登记声明书。
被告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庭,如果不委托代理人,被告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庭审的,法院会缺席审判。《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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