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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第三次起诉离婚怎么判

2021-05-25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四种“应当”判决离婚的情形(即必须判离)1989年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了13种“可以”判决离婚的情形(即可以判离也可以不判离婚)是否准予离婚,主要从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感情现状、有无和好可能等来确定夫妻感情是不是确实已经破裂。如果确实已经破裂且无挽回余地,法官也有可能在上述法定情形之外判决准予离婚。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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