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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戒毒由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社区戒毒工作机构,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禁止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禁止有吸毒行为记录人员驾驶校车。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人员,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或者社区康复的人员已取得的机动车驾驶证应当依法注销。因吸毒被或者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责令社区康复的人员,在行政处罚执行完毕或者解除戒毒措施后三年内申领机动车的,应当提供吸毒检测报告。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有吸毒行为记录驾驶人的管理,发现大中型客货车、公共汽车和出租车驾驶人有吸毒行为记录的,应当通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有关企业,建议对其加强监管或者调离工作岗位。
戒毒医疗机构、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戒毒康复场所发现戒毒人员在治疗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予以制止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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