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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包括以下这些权利: 1、抵押人的行为可能致抵押物价值减损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停止该行为;抵押人的行为已经致抵押物价值减损的,抵押权人有...
抵押权包括以下这些权利:抵押人的行为可能致抵押物价值减损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停止该行为;抵押人的行为已经致抵押物价值减损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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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为大家解答一下船舶抵押权人拥有哪些权利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可以就车辆、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设置抵押权,但必须进行登记。船舶抵押不影响所有权,但是船舶抵押登记之后,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无法偿付到期债务,抵押权人可以要求直接折价偿还债务,也可以要求变卖、拍卖该船舶,如果债务人还负有其他债务,变卖、拍卖该船舶所得的资金应当首先偿还抵押权人的债务。
我来为大家解答一下抵押权人有哪些权利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三条规定,不履行债务时,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因此,抵押权人的权利核心就是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时,抵押物首先用来偿还抵押权人的债务。抵押权人可以选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的方式来实现优先受偿权。
抵押人在其财产设定抵押后,仍享有对抵押物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行使上述权利要受到已设定的抵押权的影响:(1)抵押人在一般情况下仍然收取抵押物的孳息,但债务履行期届满,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自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2)抵押人的处分权①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②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3)抵押人的出租权①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②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解释第63条规定:“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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