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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救济途径主要为可以申请复核。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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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交警部门的上一级申请复核 (1)当事人对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可以在收到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做出认定书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复核内容写清复核请求及理由和主要证据。 (2)上级公安机关如果认为确实存在错误,会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你所说的情况,主要有两种救济途径: 一、是投诉和反映。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向同级公安机关督察部门或上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投诉或反映,相关部门如果认为确实存在错误,可以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新的认定书。 二、是在民事诉讼中提出异议。如果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可以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有意见,并阐明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该证据。如果法院认为事故认定书确有错误,其可根据查明的事实重新判定双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并据此作出相应的民事判决。
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审查申请。 审查申请应当载明审查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审查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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