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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的单位按照本章规定参加年度核验。...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自登记之日起满180日未从事出版活动的,由省、自治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收回《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并报新闻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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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的单位按照本章规定参加年度核验。
电子出版物不得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的内容。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年度核验程序为:(一)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于核验年度的1月15日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年度核验材料;(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设立条件、开展业务及执行法规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并于该年度的2月底前完成年度核验工作;对符合年度核验要求的单位予以登记,并换发《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于核验年度的3月20日前将年度核验情况及有关书面材料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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