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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含人工流产),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按下列规定给予产假:三个月以下的,产假15天;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至四个月...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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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流产,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休息15天;怀孕4个月流产的,休息42天;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休产假98天,与政策产假一致。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女职工怀孕不足4个月流产的,产假15天怀孕不足4个月流产不足7个月的,产假42天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天数与正常生育所享受的产假天数一致。用人单位违反以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女职工流产的产假,根据1988年9月1日国务院《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1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2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3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疗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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