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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规定,不按照要求交存物业保修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市、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民法典》、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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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一)违法拆改、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二)将无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三)违法搭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违法挖掘房屋地下空间;(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者将配套设施挪作他用;(五)擅自改变房屋外立面;(六)擅自将雨污水混接或者在排水管上接管;损害管道燃气设施,占用、堵塞、封闭管道设施影响公共安全;(七)擅自占用绿地,损毁树木、绿化设施;(八)损坏消防设施,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等消防场地;(九)违反国家和地方规定,向环境超标排放污染物;(十)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物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并向相关部门和业主委员会报告,相关部门和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相应规定及时处理。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职务自行终止:(一)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的;(二)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三)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物业服务不同的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适用范围和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项目,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确定。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根据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并根据物业服务成本变化情况等因素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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