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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原告在交纳了诉讼费以后撤诉了,诉讼费是可以退的,但是人民法院只会退还50%的诉讼费,并不是全部退还。...
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毕竟已经进入和审判程序,已经使用了法院的人力资源等,原告撤诉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原告所交纳的诉讼费不能全部退回,但应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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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的角度说,这是完全可以的。是合法的。 但估计没有人会这样做,因为撤诉是需要承担一半的诉讼费用的。 况且,如果有人真这样做了,可能属于恶意诉讼,会被法院处罚的,或者法院不会准予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不交诉讼费,法院不予立案。符合司法救助的不需要交纳诉讼费,需要准许才行。诉讼花费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当事人交纳诉讼花费确有困难的,能够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花费的司法救助。诉讼花费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第四十五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允予免交诉讼花费: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爱人、乡村特困定期救济爱人、乡村五保供养爱人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招致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赔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1、撤诉的,案件受理费只退50%,并不是所有诉讼费都退50%2、《诉讼费交纳办法》第15条规定,调解结案的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可见,如果当事人申请撤诉的,那么案件受理费只交纳50%,如果已经全额交纳的,应当退50%。但请注意,这里规定的只是案件受理费只收50%,而不是诉讼费只收50%。3、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6条的规定,诉讼费包括三项,分别是: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因此,在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情况下,已经发生的申请费以及证人等人员的交通食宿等费用是不退的,即仍然要全额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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