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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具体如下: 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
伤残等级确定,执行2006年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06),该标准是目前执行的最新有效标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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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交通事故(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2、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GB/T16180-2006国家技术监督局2006年5月1日实施工伤(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3、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GB/T16180-1996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年10月1日实施(已经被GB/T16180-2006代替)工伤(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4、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200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 5、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 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造成的轻微损害 6、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7、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重伤的法医学鉴定 8、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本标准列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9、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 国家标准GB/T15499-1995本标准规定了定量记录人体伤害程度的方法及伤害对应的损失工作日数值。适用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 10、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司法部发布,2004年4月14日实施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重伤的”、(含“造成严重残疾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 理处罚法》规定的“造成轻微伤害的”损伤程度评定。 11、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 1、适用于除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适用其他有关鉴定标准以外的所有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 2、2004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案件,如尚未作出残疾程度鉴定的,适用《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已作出残疾程度鉴定的,仍适用原规定; 3、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有关受害人是否鉴定残疾程度由审判组织决定;是否构成严重残疾的鉴定,仍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4、如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则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执行。 12、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13、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一切自然人。
八级伤残鉴定标准,又名工伤八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鉴定为八级伤残,才可享受八级伤残赔偿标准。 手八级伤残鉴定标准具体如下: 1)人格改变; 2)单肢体瘫肌力4级, 3)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5)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 6)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7)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8)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9)面部烧伤植皮≥1/5; 10)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 11)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 12)全身瘢痕面积≥20%; 13)女性一侧乳房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14)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 15)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总体高度减少1/2以上者; 16)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7)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18)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19)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2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人体损伤是指身体结构完整性遭受破坏或者功能(包括生理功能、心理功能)出现的差异或者丧失。本标准将人体损伤程度分为重伤、轻伤、轻微伤三等。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容貌毁损;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中度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轻微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轻微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轻微或者短暂障碍;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轻微伤害的损伤。 按照损伤严重程度由重至轻依次分为重伤一级、重伤二级、重伤三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轻伤三级;轻微伤一级、轻微伤二级,共八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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