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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构成故意销毁财务会计报告罪的既遂的判刑处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隐瞒或故意销毁应依法保存的会计证明书、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书,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1)隐瞒、故意销毁的会计证明书、会计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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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或故意销毁应依法保存的会计证明书、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书,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1)隐瞒、故意销毁的会计证明书、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书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2)应依法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隐瞒,故意销毁或拒绝提交会计证明书、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3)其他情况严重的情况。
故意销毁财务会计报告罪既遂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具体刑事责任为:对行为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如果单位构成辞职,对单位处以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本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 1、隐匿销毁的会计数据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瞒、销毁或拒绝交出会计资料的。
隐瞒或故意销毁应依法保存的会计证明书、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书,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1)隐瞒、故意销毁的会计证明书、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书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2)应依法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隐瞒,故意销毁或拒绝提交会计证明书、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3)其他情况严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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