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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合同的范围应限定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
以下这些情形可以撤销合同: 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误解者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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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至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出现以下情形的合同,可申请撤销: 1、基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3、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4、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等情形,订立的显失公平的合同。《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效力。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因欺诈、胁迫、重大误解而没有表示真实意思或者合同存在显失公平等情况导致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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