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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结婚后彩礼是不能要求返还的,但如果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结婚登记后没有共同生活的是可以要求彩礼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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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论上关于彩礼的性质、应否返还有数种观点,但一般对彩礼有规定的国家在学理上或立法上均认为此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这一理论既符合公平原则,也不与婚姻的伦理观念相违背。依此观点,彩礼赠与行为一经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而生效,彩礼的所有权随交付而转移到女方手中,当婚姻不成立时,赠与合同解除,受赠人即丧失继续占有彩礼的合法理由,如果受赠人拒不返还而继续占有财物的,则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依据不当得利返还对方。由此可知彩礼钱是需要返还男方的。 2、在现实生活中,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却事实上同居的,若男方始乱终弃,要解除婚约,这时应权衡双方利益,本着保护妇女,保护弱者的原则,在彩礼返还数额上,可酌情减少。在实践中也存在这样的情况,即双方已同居多年的,男方要解除同居关系,以未办理结婚手续为由,要求返还彩礼,此时若女方已将所收彩礼用于同居后共同生活的,也可减少返还数目或不予返还。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可以在法定情况下要求返还彩礼。具体情况如下: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没有共同生活的;婚前支付,给付人生活困难。后两种应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一、恋爱期间大额财产赠与,原则上是附条件的赠与。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尽管规定了结婚不成,应当返还彩礼。但是,彩礼并非法律概念,而是日常用语。 从法律的本质上看,“彩礼”是一方以结婚为条件,赠与对方的财物。因此,给付“彩礼”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当然,在某些特殊的情况,单身富豪赠与房子给女方,不排除是为了取悦女方,是一种无条件的赠与。因此,对于这种情况,需要其它证据证明是附条件的赠与。 二、结婚不成,可要求返还财产。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据此,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财产赠与,最终结婚不成,赠与人有权在一年内起诉对方要求返还财产。 三、双方已共同生活,返还财产数额可能要打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50条规定:“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请求返还以结婚为条件而给付的彩礼,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登记结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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