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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的 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监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批准逮捕检察院检察长可以...
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院申请批捕的,普通案件不用检察长签字,由负责批捕的部门负责人签字即可。对于重大刑事案件,还要由专门的委员会讨论是否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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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并不一定需要检察长签字。批准逮捕检察院检察长可以授权分管的副检察长批准行使批准逮捕权,一般副检察长签字后以检察长的名义实施。审查逮捕部门办理审查逮捕的案件,应当指定办案人员进行审查。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监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批准逮捕检察院检察长可以授权分管的副检察长批准行使批准逮捕权,一般副检察长签字后以检察长的名义实施。
逮捕令不需要家属签字。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或按手印。被逮捕人拒绝在逮捕证上签字或按手印的,应在逮捕证上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第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第八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第九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九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第九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人民检察院是依法作出的批捕决定,不需要经过家属的同意。执行逮捕的过程中也不会提前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等到逮捕了犯罪嫌疑人以后的24个小时之内才要通知家属的。
1、批捕后不需要签字,依据我国刑事诉讼的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后,是不需要家属签字的,但需要通知家属。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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