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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件:根据《》规定: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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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赔偿免责条件: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第33条有以下情况之一,不属于医疗事故:(1)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紧急医疗措施救治危险患者的生命造成不良后果的;(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的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事故的;(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无法预防的不良后果的;(4)无过失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5)由患者延误诊疗造成不良后果的;(6)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第49条第4款: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赔偿的必备条件如下: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赔偿免责条件: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四十九条第四款: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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