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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以上共有的房屋登记,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按份共有的单个共有人可以就处分本人所拥有份额房屋的登记单独提出申请;出售房产转移登记时,应当提...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资料及时扫描、整理归档,妥善保管。房屋所有权登记档案应当永久保存,不得伪造、涂改、匿毁;其他登记档案,自办理注销登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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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资料及时扫描、整理归档,妥善保管。房屋所有权登记档案应当永久保存,不得伪造、涂改、匿毁;其他登记档案,自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保存五年。自预告登记失效后保存两年。房屋权属登记档案因不可抗力因素灭失或损毁,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异地备份的电子介质资料和本市其他方面有关资料补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为房屋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查阅房屋登记簿、复制房屋档案资料提供便利,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有偿利用。
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五)房屋测绘报告;(六)其他必要材料。除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外,还应当提交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房屋登记机构受理更正登记申请的,应当中止办理正在审核中的该房屋转让、抵押等登记申请,并暂缓受理新的相关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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