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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腐败机构、监察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通过任职谈话、日常谈话、警示谈话、效能谈话、诫勉谈话、回访谈话等形式,对本级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廉...
监察机关履行下列预防腐败工作职责:(一)检查指导政务公开,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二)收集、分析、处理违反行政纪律的信息,提出预防腐败对策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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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腐败工作实行机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共同参与,预防腐败机构和监察、审计、检察机关监督指导的工作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履行下列预防腐败工作职责:(一)加强预防腐败工作制度建设,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建立决策后评估、纠错和问责制度;(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三)健全人、财、物管理制度,加强对人事任免、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金使用、资产管理、资本经营等岗位和环节的监督制约;(四)加强行政程序制度建设和行政层级监督,建立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制度;(五)严格执行财经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六)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七)其他预防腐败工作职责。
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每年向有权受理申报的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的下列事项:(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及因私出国(境)的情况;(三)子女与国(境)外人士通婚情况;(四)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五)配偶、子女从业和任职情况;(六)配偶、子女违法或者涉嫌犯罪的情况;(七)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八)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九)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的房产、股票(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十)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或者投资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十一)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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