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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人和银行的口头借款合同无效。《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
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意在获取相应的营业利润,借贷合同银行生效因此,借款人在获得金融机构所提供的贷款的同时,不仅负担按期返还本金的义务,还要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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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借款合同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为贷与人的借款合同,又称为贷款合同、借款合同或信贷合同,它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与借用人(又称贷款人、借款人)之间关于银行或金融机构将货币出借给借用人使用,借用人于规定的期限内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银行借款合同为借款合同的一种,当然具有借款合同的一般特征。但银行借贷合同又不同于公民之间的民间借款合同,具有民间贷款合同所不具有的以下法律特征: (一)借款合同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定的资格。 (二)借款合同是转移货币处分权的合同。 (三)银行借款合同为有偿合同。 (四)银行借款合同为要式合同。 (五)银行借款合同的标的只能是货币。
1、贷款合同被认定无效后,主要是贷款的返还问题。由于违约责任的成立以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合同无效后,双方关于违约金和利息的规定由于主合同的无效而不发生应有的效力,但是贷款方应当基于不当得利返还出借方的贷款本金。 2、合同无效后有过错方的缔约过失责任。一方为了缔约而付出的必要费用应由有过错一方予以补偿。
贷款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不会导致借款合同的无效,除非贷款合同存在对使用用途有约定,但在实际当中未按照约定使用的情形方可导致合同无效。下列情形下银行借款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些银行借款合同都是无效的。这些都会导致银行借款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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