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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方面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二)他方受有损失。 (三)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四)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
不当得利就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取得的利益。《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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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之债是债的种类之一。因无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而产生的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构成要件: (1)必须是一方受益。 (2)必须使他方受损。 (3)受益和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4)受益必须是无法律上的根据。不当得利之债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因对方没有合法根据的行为而遭受损失的人。债务人则是不当得利的受益人。既可能是行使不当得利的人,也可能是其继承人,还可能是第三人。受益人在履行返回义务时,以返还原物为原则,如果原物返还已不可能,则应偿还其价额。返还利益包括返还原物所生孳息。
不当得利之债的概念:不当得利之债是债的种类之一,因无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而产生的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点:(1)必须是一方受益。(2)必须使他方受损。(3)受益和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4)受益必须是无法律上的根据。不当得利之债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因对方没有合法根据的行为而遭受损失的人。债务人则是不当得利的受益人。既可能是行使不当得利的人,也可能是其继承人,还可能是第三人。受益人在履行返回义务时,以返还原物为原则,如果原物返还已不可能,则应偿还其价额。不当得利是社会生活中的一种不合理,不正常的现象。法律确认不当得利之债的目的,是为了使这种不正常的关系恢复到正常的状态,从而维护社会正常的财产关系,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依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一是一方获得利益,指因一定的事实,增加其财产总额;二是他方受损失,指因一定事实而使其财产总额减少;三是取得利益与受有损失间有因果关系,即受损是取得利益所致,取得利益是因,受有损失是果;四是没有合法依据,即取得利益无法律上的根据。此点在罗马法上叫无原因,瑞士债务关系法称无适法原因,德国民法叫做无法律上原因,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承继了德国民法的称谓。从法文化的同构性来分析,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当是我国大陆民法最便捷的选择。依台湾民法学者的观点,无法律上原因就是欠缺给付目的,给付系为一定目的而对他人的财产有所增益。给付行为因欠缺目的,而构成不当得利,可以分为几种类型:一是自始无给付目的;二是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三是给付目的之不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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