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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酒精含量未达90mg/100mL,无交通事故发生,无从重情节,能积极配合检查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对于酒精含量未达110mg/100m...
浙江醉驾是这样的: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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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此时需要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100的属于醉酒驾驶。因此,只要是机动车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100,并且开车上路的,那么就能够依法判刑。
根据相关法律,关于浙江省醉驾量刑标准如下 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关于“醉驾”犯罪审判中若干问题的解答(浙法刑三〔2014〕1号)》: 缓刑适用标准: 对于醉酒驾驶汽车构成危险驾驶罪,酒精含量超过160mg/100ml的,或者虽然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但具有以下10种从重情节的被告人,不适用缓刑: (1)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尚未构成交通肇事罪的; (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 (3)醉酒驾驶营运客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等机动车的; (4)醉酒在城市道路上驾驶工程运输车的; (5)造成他人轻伤且负有责任的; (6)无驾驶汽车资格醉酒驾驶汽车的; (7)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的; (8)在被查处时逃跑,或者抗拒检查,或者让人顶替的; (9)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10)曾因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 缓刑只对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无以上10种从重情节、且认罪的被告人适用。对未成年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的,适用缓刑。 免刑标准:免予刑事处罚只对酒精含量在110mg/100ml以下,无第四条10种从重情节且认罪的被告人适用。但对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下,无上述10种从重情节,并有特殊情形的(如抢救危急病人等)极少数案件,也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2015年11月1日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危险驾驶罪的四种情形,分别是“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同时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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