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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是指与主债务并无连带关系的保证债务。一般保证具有补充性,当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先为执行并且无效果之前,便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时,保证人有权拒绝,这种权利称为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在以下情况之下不得行使:一是,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二是,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三是,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上述权利。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保证方式。在保证实务中,保证人选择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实际上是保证人放弃了可以享有的先诉抗辩权。因此,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中保证人的责任较重,但其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定义】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债务人的财产经法院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偿还的,担保人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2、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不论是否经过法院强制执行,保证人都有义务承担保证责任,向债权人偿还欠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取保候审保证人的义务主要是:(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法律法规。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监督被保证人不得离开其所居住的市、县。被保证人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监督被保证人向执行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请求批准;监督被保证人在司法机关传递信息时及时到达案件;监督被保证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被保证人不得串供、毁灭或伪造证据。(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例如,在履行担保义务的过程中,担保人发现被担保人逃跑或有逃跑企图,或发现被担保人未经批准离开其居住的市、县外出工作,发现被担保人可能毁灭、伪造证据、串供等。,并应尽快向公安机关报告。(三)担保人应当认真履行法律规定的担保义务,不履行担保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证人不履行保证义务的,应当分别处理。首先,被保证人未经执行的公安机关批准离开其居住的市、县,在司法机关传递信息时不及时到达案件,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被保证人未及时向执行的公安机关报告的,由执行的公安机关作出决定,对被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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