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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退(转)学的,民办学校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学生办理退(转)学退费手续。 (一)开学前申请退学并经学校同意的,学校应退还收取的全部学费、住宿...
可以跟学校沟通协商解决。学生退(转)学的,民办学校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学生办理退(转)学退费手续。 (一)开学前申请退学并经学校同意的,学校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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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学后申请退学按学年收费的,1个月以内核退85%的学费、住宿费;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核退75%;2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核退70%;超过3个月到下学期1个月以内核退50%;超过第2学期3个月以内核退20%;超过第2学期3个月以上的不再退费.凡因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等原因造成学生退学的,应当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
老师是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学校辞退不会必然导致失联,所以学校应该没有责任。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16条规定:“严禁体罚学生”;《教师法》第37条明文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教师行政处分或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也明文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国家用法律“说话”,规定教师体罚学生是一种违法的行为,并且严厉打击这种行为,但是仍有许多教师敢于顶风作浪,继续着他们体罚学生的“事业”,这些人是教师队伍中的败类。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小析数学成绩不好,老师就对他罚站,用木板或教鞭打手心,老师的错误做法严重侵害了小析的人格尊严和其他合法权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48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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