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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如下: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车祸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车祸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
1、交通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 所谓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实际上首先是民法上关于民事责任成立要件中的因果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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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 所谓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实际上首先是民法上关于民事责任成立要件中的因果关系原则; 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首先要看行为人的行为和事故的发生和损害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也不承担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例如某人无证驾驶,严格遵守了通行的规则,也没有任何驾驶错误,在这种情况下,对因后车追尾造成的交通事故不承担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除了包含因果关系原则外,还发挥了衡量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力的作用;所谓“行为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力”,主要是指在当事人没有过错或者难以认定过错场合,确定事故损害的一个标准。 2、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 过错在民法上有两种形式:客观上的过错和主观上的过错;所谓客观过错,就是当事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违反法律的事实,而不管行为人的主观意识状态,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构成过错;主观过错,主要是指当事人的过于自信、疏忽大意等主观意识状态; 在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确定以后,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的确定,主要是由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在存在双方或者多方事故当事人过错的场合,例如,机动车超速行驶,而被撞的行人又闯红灯,便面临一个对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进行比较的问题;
我国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缺陷责任各有不同规定。1、生产者的严格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1条,《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受损的,生产者应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无过失责任的原则。无论生产者出于什么主观心理状态,都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这是严格的责任。但是,严格的责任与绝对的责任不同,还是有条件的责任。产品质量法同时规定了法定免责条件,即生产者可以证明有以下情况之一,不承担赔偿责任:(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造成损害的缺陷尚未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未发现缺陷的存在。2、销售人员的过失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由于销售人员的过错造成产品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失的,销售人员应承担赔偿责任。销售人员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人员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应人员,销售人员应承担赔偿责任。这是错误推定的原则。可以看出,这里的的错误,销售者有举证责任。否则,就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 1、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 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3、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殊规定,受害人可以证明损害是由加害人的行为或者物品造成的,受害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无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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