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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业委会的五种成员类型,哪五种人不能加入?

2024-12-21
业委会六种人不宜加入: 1. 未履行业主应尽义务,长期拖欠物业费,被物业公司起诉后,意图通过成为业委会成员与物业公司对抗,这种人品行不端,善于制造和激化业主与物业企业之间的矛盾,擅长搬弄是非。 2. 没有正当职业或稳定收入,想通过担任业委会成员向物业公司索要各种好处或减免物业费。 3. 想私分公共收益或想在物业企业得到一份薪资。 4. 不了解或不理解物业公司的职责范围和管理流程,无法容忍物业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正常问题,且无端干扰其正常运作和具体业务。 5. 将开发商遗留的工程质量问题归咎于物业公司,恶意煽动不满情绪。 6. 将行政部门负责的事强加到物业公司,解决不了问题就心生怨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业主自治管理组织的设立及指导和协助】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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