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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民兵武器装备,是指配备给民兵使用和储存的武器、弹药和军事技术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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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保证民兵武器装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防止发生丢失、被盗等事故,确保安全,保障民兵能随时用于执行任务。
民兵武器装备的调整,按照管辖范围,分别由县人民武装部、军分区、省军区、军区批准;超出管辖范围的,由上级军事机关批准;调出民兵系统的,由总参谋部批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军事机关给予奖励:(一)同抢劫、、破坏民兵武器装备以及其他危害民兵武器装备的行为进行斗争的;(二)在危险事故中抢救或者保护民兵武器装备,或者避免危险事故发生的;(三)长期在基层从事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或者在民兵武器装备维修等项工作中,完成任务出色的;(四)在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中从事危险作业,圆满完成任务的;(五)在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中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成绩突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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