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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农民的土地征收,农民不同意,该怎么办?

2024-11-17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运用其行政权力来征收土地,以实现对集体和个人财产所有权的获取,同时需要对相关权益人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必须严格遵循法律预先设定的权限范围和执行程序。如果村民对政府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持不同意见,双方应当积极协商沟通。在政府履行完法定义务的前期审批程序之后,政府有权采取强制性措施来完成征收工作。 需要明确的是,征地是国家层面的行为,具体实施则由市县级政府作为国家的代表来承担。土地征用的核心问题不在于农民是否同意,而是政府的征地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如果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相关法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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