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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残疾人体育活动纳入全民健身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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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城乡各类组织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扶持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义务,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总人数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企业招录工作人员时应当单列一定数量适合残疾人的岗位,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和程序招录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残疾人教育补贴机制,按照有关规定为残疾学生、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资助和补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公共服务总体规划,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建立残疾人集中托养服务机构。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管理,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人员管理和教育培训制度,并给予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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