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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三十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证券的净资本,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净资本与自营、承销、资产管...
证券公司不可以为其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2005修订)》第条,证券公司或者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规定,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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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证券公司或者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规定,拒不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或者提供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或者报送、提供的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暂停或者撤销证券公司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公司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股东有过错的,在按照要求改正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对于不满足证券公司征信要求、在该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投资者,以及证券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同时,只有取得证监会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许可的证券公司,才能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投资者需要按规定与券商签订融资融券合同以及交易风险揭示书,并委托券商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只能选一家券商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在一个证券市场也只能委托券商开立一个信用证券账户。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
证券法明确规定了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提供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第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的净资本,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净资本与自营、承销、资产管理等业务规模的比例,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以及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作出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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