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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但有条件。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损害是因第...
法律对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作出严格规定,免责事由通常包括不可抗力和受害人故意。此外,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加害人没有过错或者履行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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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作出严格规定,免责事由通常包括不可抗力和受害人故意。此外,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加害人没有过错或者履行了法定义务也可能基于特别规定成为免责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六条被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九条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条因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民事义务并致他人损害时,应以过错作为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的责任。可见依过错责任原则,若行为人没有过错,如加害行为因不可抗力而致,则虽有损害发生,行为人也不负责任。还有,在确定责任范围时应当确定受害人是否具有过错,受害人具有过错的事实可能导致加害人责任的减轻和免除。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为原则,以无过错责任为例外。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即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相关延伸】 问: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是哪些? 答:根据《民法典》,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如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4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5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6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7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8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9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法律对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作出严格规定,免责事由通常包括不可抗力和受害人故意。此外,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加害人没有过错或者履行了法定义务也可能基于特别规定成为免责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六条被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九条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条因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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