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船员注册、任职、培训、职业保障以及提供船员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为了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制定本条例。...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船员可以从下列地点中选择遣返地点:(一)船员接受招用的地点或者上船任职的地点;(二)船员的居住地、所在地或者船籍登记国;(三)船员与船员用人单位或者船舶所有人约定的地点。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携带本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二)掌握船舶的适航状况和航线的通航保障情况,以及有关航区气象、海况等必要的信息;(三)遵守船舶的管理制度和值班规定,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如实填写有关船舶法定文书,不得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四)参加船舶应急训练、演习,按照船舶应急部署的要求,落实各项应急预防措施;(五)遵守船舶报告制度,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六)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力救助遇险人员;(七)不得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不得携带违禁物品。
本条例所称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船员注册取得船员服务簿的人员,包括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本条例所称船长,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长任职资格,负责管理和指挥船舶的人员。本条例所称高级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通信人员以及其他在船舶上任职的高级技术或者管理人员。本条例所称普通船员,是指除船长、高级船员外的其他船员。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653人已浏览
621人已浏览
441人已浏览
1,17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