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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社区、居民(村民)委员会和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知识和节约用气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燃气安全和...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燃气燃烧器具应当持有生产许可证、质量合格证和法定检测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并提供相应的安装、维修等售后服务。管道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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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燃气工程应当依法经过安全、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燃气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法定机构审查不得使用。
瓶装燃气供应站由燃气经营企业设立,并在站点布局、安全防范、从业人员、应急处置等方面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燃气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向不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二)未组织划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的;(三)未按照要求及时处理公众有关投诉、举报,查处燃气经营违法行为的;(四)未严格履行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燃气事故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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