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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59条的规定,的范围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确定: 1.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所谓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是指属于犯罪分子本人实际所有的财产及与他人共有财产中依法应得的份额。应当严格区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与其家属或者他人财产的界限,只有依法确定为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才能予没收。至于没收财产是一部还是全部,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犯罪分子所处主刑的轻重;其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其人身危险性大小。 2.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以维持犯罪分子个人和扶养的家属的生活。 3.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所谓家属所有财产,是指纯属家属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家属自己穿用的衣物、个人劳动所得财产。家属应有财产,是指家庭共同所有的财产中应当属于家属的那一份财产。对于犯罪分子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属于他人所有的部分,也不得没收。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也是一种财产刑,但它不同于罚金,是适用于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的刑罚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二);(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不是说判多少年刑没收个人财产要看犯的什么罪,,经济类的才会处罚罚金
《刑法》第六十条规定,没收财产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财产偿还的,应当经债权人请求偿还。因此,以没收财产偿还债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分子在没收财产前必须承担的债务。必须是正当债务,如合法买卖、借贷、租赁、雇佣等民事法律关系中产生的债务,不包括赌债等非正当债务。3、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如果罪犯的财产被没收后还有其他财产可以偿还债务,就不能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必须经过债权人的要求。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是附加适用还是独立适用,都由法院执行;如有必要,可与公安机关联合执行。在没收财产的执行中,如果发现犯罪分子非法占有的公民个人财产,经原主要求返还,核实后应返还原主。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房子是犯罪嫌疑人的个人财产,那么房子就属于没收财产的范围。如个房子不属于犯罪嫌疑人的个人财产,那么没收财产就不应当没收房子。因为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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