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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取得的各项收人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扣除金额后的余额。 (一)收入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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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规定,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劳动所得,可按以下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举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区别情况分别予以减征: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5万元(含5万元)的,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不再给予减征照顾。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可享受此待遇。 (二)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其所得可在扣除保险赔偿部分之后视其受灾程度酌情对当期或在受灾后半年、一年内给予减征个人所得税照顾。
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以下个人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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