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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在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的时间不能折抵刑期。只有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时间才会折抵刑期。...
1、拘留期间算刑期。 2、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3、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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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法院判刑后,判刑前先行羁押的,羁押的期限可以折抵刑期。但是,不同刑罚折抵的刑期也不一样,具体如下: 1、管制: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2、拘役: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3、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因此,拘留时间算是刑期。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刑之前先期羁押的,在判刑后会折抵相应的刑期。《刑法》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取保候审不能折抵刑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日期如何表述问题的批复 (2000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09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7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高法〔1999〕第151号《关于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时间如何表述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和《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的规定,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应当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写明刑种、刑期和主刑刑期的起止日期及折抵办法。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处管制刑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年××月××日(羁押之日)起至××××年××月××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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