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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新建住宅区不低于35%,其中公共绿地人均面积居住区级不得低于1.5平方米,小区级不得低于1平方米,组团级不得低于0.5平方米;(二)改建住宅区不低于30%,其中公共绿地人均面积居住区级不得低于1.05平方米,小区级不得低于0.7平方米,组团级不得低于0.35平方米;(三)零星建设的住宅不低于40%;(四)干道两侧娱乐、商业等大型单体建筑,新建的不低于25%,改建的不低于20%;(五)医院、休(疗)养院,新建的不低于40%,改建的不低于35%;(六)学校、宾馆、饭店、机关团体办公场所和公共文化体育场所,新建的不低于35%,改建的不低于30%;(七)新建、改建化工、建材、印染、造纸等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和危险品仓库不低于35%,并在周围营造防护林带;(八)新建主干道规划红线内不低于35%,次干道规划红线内不低于30%;(九)其他建设项目,新建的不低于35%,改建的不低于3%。
县人民政府驻地城区的绿化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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