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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特定关系人受贿的构成要件

2024-11-12
根据《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将以受贿论处。除了必须具备的“利用职务之便”和“为他人谋取利益”外,该意见还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通过特定关系人受贿的两大要件。 首先,是“授意”。授意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授意的方式可以是口头或书面,也可以是明示或暗示。授意的内容包括《意见》所列的非正常交易、收受干股、合作投资等形式。需要注意的是,非经国家工作人员授意,不能认定为受贿。 其次,是“占有”。即在国家工作人员向请托人授意之后,请托人已将相关财产交给特定关系人。这里强调的是,《意见》所表述的“给予特定关系人”,应理解为特定关系人已实际占有该财物。如果请托人给予特定关系人财物,但特定关系人拒收或因故未能实际占有控制该财物的,就不能认定为受贿。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在经济往来中,如果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也将以受贿论处。 因此,国家工作人员想要避免被认定为受贿罪,就需要严格遵守以上规定,并确保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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