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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所发生的盗窃手机案件,应由警方调查后,根据盗窃数额及其它情节,依法追究盗窃者的法律责任。如果盗窃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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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手机分期付款,没有还清,只要没有采用虚构事实等非法手段进行非法占有,就属于民事纠纷,不构成诈骗,不会坐牢; 2、《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和《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1992年4月25日)中对公安不能插手合同、债务等经济纠纷案件有详细规定,建议查阅 3、法律链接:《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构成盗窃的,可以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在相应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一)达到较大范围的,两年内三次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或者扒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2)达到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到四年有期徒刑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3)达到数额特别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除非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确定基准刑。多次盗窃,数额大于数额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可以作为调整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三次以上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的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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