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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一方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根据《关于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若干实施...
可以办理夫妻投靠:1、需要你们夫妻双方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房产证2、户籍不在本地一方的人需要在本地有工作,正常缴纳社保满一年,到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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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京外一方属于干部身份,在京一方在市属委、办、局、总(集团)工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解决夫妻: 1、在京一方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 2、夫妻双方都是国家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在京一方工作满三年的干部; 3、京外一方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系急需的专业技术干部。具备上述条件之一,并经区、县、局(总公司)人事部门考核同意,报市人力局审批。如果京外一方为在职工人,京内一方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不在中央单位工作的居民(申请人),其配偶为外地在职工人,且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办理配偶调京工作:1、申请人患病生活不能自理(是指申请人因伤、病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部分以上护理依赖者);2、申请人及子女在京,配偶在35岁以上或分居10年以上;3、申请人或配偶的父母在京,配偶在35岁以上或分居10年以上; 4、申请人为女方,配偶在津沪,分居5年以上。
其中关于夫妻投靠: (一)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下同)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外省市少数民族及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7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残疾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5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申请人年满45周岁,且结婚满10年的,可根据以下规定申请办理夫妻投靠进京落户手续。根据《外省市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夫妻投靠进京入非农业户口》规定:(一)受理条件1.申请人年满45周岁,且结婚满10年;2.申请人年满46周岁,不满55周岁,结婚应满5年;申请人年满55周岁的,结婚应满2年;3.随迁子女系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我市计划生育有关政策;系独生子女的年龄不能超过25周岁,且未婚、未就业(独生子女指原配夫妻婚后生育的子女);4.被投靠人系本市非农业户口。(二)审批程序申请人应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对夫妻属于初婚且未成年子女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户口在外省市的一方投靠户口在一方落户的,由分县局审批即可办理入户)(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共 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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