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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适用本条例。前款规定的劳动者受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参照本条例规定的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双方对损害赔偿存在争议的,可以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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