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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医疗事故导致残疾的赔偿标准是: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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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8、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9、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0、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1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2、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医疗事故导致伤残,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第 五、六项规定,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工伤事故造成残疾的,按照以下规定赔偿: 1、生活护理费(34条2款):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按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统筹地区平均工资的50%、40%、30%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A、一至四级伤残待遇(35条)(1)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35条1款)(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27月*本人工资/月,二级25月*本人工资/月,三级23*本人工资/月,四级21*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伤残津贴:按月支付。一级本人工资的90%,二级本人工资的85%,三级本人工资的80%,四级本人工资的75%,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补足差额工伤保险基金支付(4)工伤职工退休: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养老保险,如低于伤残津贴应补足差额基金支付(5)缴纳基本医辽保险费改变:以伤伤残津贴为基数,单位与个人共同向基金支出 B、五级、六级(36条):保留劳动关系、适当安排工作(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五级18个月、六级16个月本人月工资基金支出(2)伤残津贴: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单位支付。标准:五级本人工资的70%,六级60%。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3)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前提:终止劳动关系。标准:《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9条:五级10个月、六级8个月,以本人工资为基数基金支出(4)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劳动关系的。标准:《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9条:五级50个月、六级40个月以本人工资为基数单位支付 C、七级至十级(37条)(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七级13个月、八级11个月本人月工资、九级9个月、十级7个月基金支出(2)伤残津贴:无(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终止劳动关系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标准:《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9条:7级6个月、八级4个月、九级2个月、10级1个月,以本人工资为基数基金支出(4)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劳动关系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标准:《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9条:七级25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4个月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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