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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致人死亡刑事责任主体是谁?

2021-11-15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而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医务人员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医务人员作为刑事责任主体,其行为特点是主观上有重大过失,对患者的生命健康漠不关心;严重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和常规;极其严重的后果一般是指《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一级和二级医疗事故,即导致患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刑法规定的医务人员应当是指《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负责任的医务人员。对医疗事故责任主体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没有对医疗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主管人员进行处罚,因为充分关注医疗行为的高风险。扩大刑事制裁会抑制医学创新,不利于医疗事业的发展,也不利于整体对患者利益的保护。

相关法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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